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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人社发〔2017〕7号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6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荷塘人社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3-30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直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现将《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6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株洲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6年我市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在上年实际工资水平的基础上按如下幅度调控:以工资增长率8%为工资增长基准线(全市在岗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以工资增长率13%为工资增长上线,以工资增长率1.5%为工资增长下线。

  二、工资增长指导线适用于我市城镇各类企业和按照企业经营方式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各类机构、团体。各单位应依据工资指导线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方式,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具体调控标准按以下原则掌握:

  1、对经济效益比上年有较大增长幅度或扭亏成效显著的企业,可在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2、对经济效益比上年增长幅度较小的企业,可在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与基准线的区间内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3、当年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但企业支付员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对现有工资水平已超过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企业,可在工资指导线的下线和基准线区间内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积极指导本辖区企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企业人工成本水平和工资增长指导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总额及职工工资水平。

  四、各企业要按照本年度工资指导线的要求,认真制定工资总额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于2017年2月底以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各县市区自行确定报送时间,但应在3月底前全面完成审核工作。

  附件:

  1.《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6

  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85号)

  2.株洲市企业执行2016年工资指导线方案审核表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24日


 

附件1

湖南省2016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

  为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规定,结合我省2015年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2016年社会经济发展调控目标,现对我省2016年工资增长提出如下意见:

  一、2015年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

  (一)我省宏观经济状况。

  国民经济继续保持稳定发展。2015年,我省地区生产总值29047.2亿元,比上年增长8.6%。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008.1亿元,比上年增长10.2%。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年上涨1.4%。社会劳动生产率(按国内生产总值计算)为72977.41元,比上年提高9.1%。

  (二)我省工资增长情况。

  2015年,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53889元,比上年增长11.1%。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3033元,比上年增长10.8% 。

  (三)我省劳动就业状况。

  2015年底,我省从业人员总量达到3980.3万人,比上年减少63.83万人,下降0.16%。城镇从业人数1691.33万人,比上年增长1.5%。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09%。

  二、2016年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调控目标

  2016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8.5%;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8%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6%左右,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2%,进出口总额增长10%以上,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8%左右,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 5%以上,万元GDP能耗下降3%左右。

  三、2016年我省工资指导线

  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主要目标,在对我省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的基础上,确定2016年工资指导线如下:

  1.以在岗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8%为工资增长基准线,作为2016年我省职工人均货币工资增长的调控目标。

  2.以在岗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13%为工资增长上线,作为2016年我省控制工资增长的预警线。

  3.以在岗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1.5%为工资增长下线,作为2016年我省保障职工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的最低增长幅度。

  四、工资指导线执行范围

  2016年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省城镇各类企业和按照企业经营方式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各类机构、团体。

  1.对经济效益比上年有较大增长幅度或扭亏成效显著的企业,可在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2.对经济效益比上年增长幅度较小的企业,可在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与基准线的区间内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3.当年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但企业支付员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对现有工资水平已超过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企业,可在工资指导线的下线和基准线区间内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应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工作的指导,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规范工资分配秩序,调节收入分配差距。

  (二)各企业要按照本年度工资指导线的要求,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在执行工资指导线过程中,企业方与职工方应依法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将执行方案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于2016年12月底以前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其他企业于2016年12月底前直接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附件2:

株洲市企业执行2016年工资指导线方案审核表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2016年    月   日

项  目

2015年

2016年预计

本年比上年增长(%)

实现利税(万元)

其中:利润(万元)

在岗职工人均实现利税(元)

在册职工

平均人数

(人)

合  计

其 中

离岗职工(包括内退人员)人数

在岗职工人数

统计年报实发工资总额(万元)

其中

离岗(内退)人员生活费总额

在岗职工实发工资总额(万元)

历年累计结余工资(万元)

工资申报情况

本年度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

年人均(元)

————

增长幅度(%)

——

————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万元)

——

————

资产

管理

部门

审核

意见

2016年   月   日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部门审  核意见

  同 意 在 岗 职 工 人 均 工 资 增 长 幅 度      %,在 岗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万元。

2016年   月   日

  注: 1、财务独立核算的企业都要填报此表,此表一式三份。

  2、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按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口径填报。

  3、申报工资增长方案时,要附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和上年工资清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