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荷卫健听证公字2019年第2号
根据我局发布的《关于召开湖南轻盐新阳光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设置荷塘雅吾门诊部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的要求,现将《湖南轻盐新阳光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设置荷塘雅吾门诊部》听证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听证事项、时间和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荷塘区卫生健康局决定就湖南轻盐新阳光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设置荷塘雅吾门诊部的事项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定于2019年4月30日(星期二)上午9:30时在金域半岛酒店一楼会议室举行。
二、 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
(一) 听证主持人:谭光明 职务:荷塘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听证记录员: 刘珺 职务:荷塘区卫健局办公室主任
(二) 申请人:
周志新 湖南轻盐新阳光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代表
罗喜迎 湖南轻盐新阳光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代表
赵 伟 湖南轻盐新阳光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代表
(三)经抽签,从38位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中选取了10位利害关系人代表:
李庆海 新华一村居民
陈东伟 新华一村居民
唐正安 新华一村居民
陈吕先 盐业公司居民
李运香 盐业公司居民
赵 晋 盐业公司居民
谢智江 盐业公司居民
王志勇 盐业公司居民
田桔红 盐业公司居民
李晓峰 盐业公司居民
(四)具体审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
欧阳江帆 荷塘区综合执法监督局局长
冯美英 荷塘区卫健局医政股股长
(五)其他有关部门
郭 灿 环保荷塘分局
张 静 荷塘区消防大队
潘龙福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荷塘分局
谭娟娟 荷塘区教育局
彭丽华 荷塘区司法局
马志豪 荷塘区司法局
刘国照 荷塘区信访局
杨岳衡 荷塘区综合执法监督局
三、其他事项
1、如认为主持人、听证人员及记录员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会;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应在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明。
3、请听证会参会人员做好准备,按时参会(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荷塘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4月23日
附:
湖南轻盐新阳光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在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1318号设置湖南轻盐新阳光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荷塘雅吾门诊部,经我们依法审查及实地核查,该申请事项的依据和法定条件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7年4月1日国家卫生计生12号令)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国办发〔2010〕58号文件、《株洲市区域卫生规划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株卫函【2016】174号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31号】文件的精神。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颁布日期:19940226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 选址的依据;
(二) 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 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 占地和建筑面积。
关于修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7年4月1日国家卫生计生12号令)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国办发〔2010〕58号
一、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一)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株洲市区域卫生规划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株卫函【2016】174号
医疗机构设置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
单位内部的医务室和门诊部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或本功能社区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已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提供)。其他门诊部、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居民健康需求,提供相关医疗卫生服务。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其提供的服务予以补助。个体诊所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有的科室提出由各县市区规划设置),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31号】文件的精神
二、优化社会办医发展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各地要统筹考虑多层次医疗需求,完善规划调控方式,优化配置医疗资源,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人员准入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不得额外增加限制条件。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可合理放宽规划预留空间。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在设置审批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时,将审核重点放在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上。(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增减审批条件或提高审批准入条件,相关规划和政策向社会及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