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CP1943200565831927
产品名称:小虾菇(虾蛄)
不合格项目:镉(以G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规格:2.5kg
被抽样单位:荷塘区新水手海鲜东湖店(王文红)
经营地址:株洲市荷塘区东湖公园酒吧一条街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19年12月1日,不合格报告由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给我局。2019年12月3日,我局启动核查处置。
当事人经营的“小虾菇(虾蛄)”(购进日期2019-11-06)是2019年11月6日从北海市银海区龙其海海鲜摊购进的,购进了15斤,进货价为40元/斤,共计600元。销售价为58元/斤(116元/kg),主要通过先称重再加工的方式销售。抽样数量7斤,剩余已销售完,无存货。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抽检批次“小虾菇(虾蛄)”的购进票据、供方资质、检验报告。当事人涉案的货值金额为870元,违法所得为270元。
我局2019年12月13日立案。
三、产品控制情况
“小虾菇(虾蛄)”(购进日期2019-11-06)是2019年11月6日从北海市银海区龙其海海鲜摊购进的,购进了15斤,进货价为40元/斤,共计600元。销售价为58元/斤(116元/kg),主要通过先称重再加工的方式销售。抽样数量7斤,剩余已销售完,无存货。无查封扣押。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产地水质原因。我局责令该经营户立即整改。具体措施是: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类不合格产品。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荷塘区新水手海鲜东湖店(王文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法提供了抽检批次“小虾菇(虾蛄)”的购进票据、供方资质、检验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以下行处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