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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03号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荷塘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0-04-22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4303191239176-S

产品名称:五香花生米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规格:15kg

被抽样单位:株洲润华商业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25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0年1月16日我局接到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由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签发日期为2020年1月16日、入库日期为2019年10月18日、编号为No:4303191239176-S的《检验报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DC19430200564600021),食品名称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株洲润华商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报告所示的不合格食品;株洲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对该检验结果有异议,遂于2020年1月22日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2020年2月27日我局收到广电计量(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签发日期为2020年2月25日、编号为NO:FHN20200202186的《检测报告》(复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我局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调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株洲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江西正味食品有限公司下订单进货,2019年11月18日入库了由江西正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配送的五香花生米,购进数量为15公斤,购进价格为19.8元每公斤,购进金额为297元;并于2019年11月19日开始销售,售价为31.6元每公斤,至2020年1月19日共售出14.97公斤;剩余的0.03公斤五香花生米为向顾客提供免费品尝的损耗,以上五香花生米于2020年1月19日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473.05元,获利176.05元。株洲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株洲润华商业有限公司采购经营了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的五香花生米。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株洲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株洲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向办案人员提供了该批次“五香花生米”的进、销、存台账,供应商资质、《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

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