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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07号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荷塘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0-08-11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A2020-J33277

产品名称:葱油饼

不合格项目:在株洲市荷塘区聪明烟酒副食店抽检的葱油饼,其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氧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株洲市荷塘区聪明烟酒副食店

经营地址:株洲市荷塘区分路口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经查:当事人凌聪明于2020年4月6日从荷塘区宏旺食品商行购进由醴陵市芙英糕点厂2020年3月30日生产的葱油饼1盒(30个)。该批次葱油饼进货价为1.5元/个,销售价为2元/个,该批次葱油饼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氧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检验结论无异议。至案发之日止,该批次葱油饼当事人共销售了7个、23个被抽样检验单位购买,共计销售金额60元。该批次葱油饼货值金额为60元,库存为0,获利15元。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三、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凌聪明于2020年4月6日从荷塘区宏旺食品商行购进由醴陵市芙英糕点厂2020年3月30日生产的葱油饼1盒(30个)。该批次葱油饼进货价为1.5元/个,销售价为2元/个。至案发之日止,该批次葱油饼当事人共销售了7个、23个被抽样检验单位购买,共计销售金额60元。该批次葱油饼货值金额为60元,库存为0,获利15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株洲市荷塘区聪明烟酒副食店采购的葱油饼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氧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文件规定要求。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当事人行为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反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且该批次葱油饼无库存,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将该批次食品的检验报告函告醴陵市芙英糕点厂所在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