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区直部门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实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时间 |
1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人办理民办学校、幼儿园登记审批时需提交举办者个人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设立中的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株洲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三条【举办者条件】(二)个人: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教育部门 | 户籍派出所 | |
2 | 消防合格意见书 | 申请人办理民办学校、幼儿园登记审批时需提交场地消防安全证明 | 《株洲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十二条【办学场所、设施设备及安全要求】(三)消防安全要求1.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应该坚固、安全、适用、无安全隐患,有安全疏散通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 | 教育部门 | 消防大队 | |
3 | 校长资格证 | 申请人办理民办学校、幼儿园登记审批时需提交校长资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设立中的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教育部门 | 有校长资格培训机构 | |
4 | 开办资金证明 | 申请人办理民办学校、幼儿园筹设审批时需提交开办资金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株洲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十一条【办学投入要求】(一)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根据相关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在出资者承诺的期限内缴纳注册资金。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单体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30万元,每增设1个教学点增资数额一般不少于10万元。 | 教育部门 | 开户银行 | |
5 | 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 申请人办理民办学校、幼儿园登记审批时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 《株洲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十二条【办学场所、设施设备及安全要求】(一)场地面积要求 1.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全日制学校或幼儿园场地办学,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5年。 | 教育部门 | 不动产证(房产证)或租赁证明 | |
6 | 居住证 |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办理随迁子女入学时需提交居住证 | 株洲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方案规定:入读城区小学或初中,随迁子女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房产者须提供居住证。 | 教育部门 | 现居住地派出所 | |
7 | 工作证明 |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办理随迁子女入学时需提交工作证明 | 株洲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方案规定:入读城区小学或初中,随迁子女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须提供工作证明其中,工作证明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正规劳务合同,并由用工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个体经营者可提供工商税务证代替;网络经营者须提供纳税证明。 | 教育部门 | 用人单位 | |
8 | 死亡证明 | 办理高龄老人补贴 | 株洲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全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申报和审核工作的通知》(株老龄办发〔2018〕2号) | 民政局 | 医院或者社区 | |
9 | 死亡证明 | 办理政府购买A、B、C三类老人生活补贴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荷塘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株荷政办发〔2017〕33号)、《关于认真做好我区政府购买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株荷民发〔2019〕14号) | 民政局 | 医院或者社区 | |
10 | 未婚证明 | 办理结婚登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户口薄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的,当事人声明离婚或丧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且要求所提供的材料能证明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一致。无法证明的,当事人需事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 民政局 | 相关法院、公安部门 | |
11 | 工资证明 | 城市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 《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十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通过居民委员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村料:(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民政局 | 在职职工所在单位 | |
12 | 亲属证明 | 办理收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 民政局 | 派出所或公证处 | |
13 | 未违反计划生育证明或无子女证明 | 办理收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 | 民政局 | 卫计部门 | |
14 | 法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民政局 | 公安派出所 | |
15 | 经济困难证明 |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 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16 | 死亡证明 | 领取丧葬费使用 | 株审改发【2017】7号关于公布175项目基层证明事项取消后办理方式的通知 | 社保中心 | 医院 | |
17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办理退休使用 | 株审改发【2017】7号关于公布175项目基层证明事项取消后办理方式的通知 | 社保中心 | 公安机关 | |
18 | 高危营业项目许可资质 | 申请人办理高危营业项目许可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 文旅体局 | 有合法资质的体育用品检测机构 | |
19 | 计划生育证明 | 计生审查,办理生育证,计划生育情况告知 |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取消的村(社区)及基层单位证明事项清单〉和〈株洲市保留的村(社区)及基层单位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株政发〔2017〕22号);《株洲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175项基层证明事项取消后办理方式的通知》(株审发〔2017〕7号);《株洲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需要掌握当事人计划生育情况的单位 | 乡(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证明需在湖南省以外使用或索要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加盖区级公章并签署意见) | |
20 | 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七条;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3年6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职责,按规定出具婚育证明;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推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工作的通知(湘卫流管发〔2015〕4号)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需要掌握当事人计划生育情况的单位 | 乡(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 | |
21 | 住宅改经营性住房的证明(住改商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 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证明其经营场所可用于商业用途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株政办发[2017]22号、 湘政办发〔2016〕6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场所所属村(社区) | |
22 |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门牌号码变更证明、同一地址证明) | 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证明其经营场所权属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株政办发[2017]22号、 湘政办发〔2016〕6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场所所属村(社区) | |
23 | 无产权证的房屋、门面、车库、杂物要求开具房屋所有权证明(权属证明) | 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证明其经营场所权属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株政办发[2017]22号、 湘政办发〔2016〕6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场所所属村(社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