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SP202010694、SP202010695
产品名称:小米椒、小红椒
不合格项目:小米椒、小红椒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胡焰林
被抽样单位:荷塘区红满锅饭铺
经营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72号公交大厦B栋201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经查:2020年7月30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采购的“小米椒”和“小红椒”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0年8月24日,我局收到该检验所对其抽样检验的“小红椒”出具编号为No:SP202010694的《检验报告》和对其抽样检验的“小米椒”出具编号为No:SP202010694的《检验报告》。2020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P202010694、SP202010695)及《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该抽样检验结果无异议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0年7月30日从荷塘区荷叶塘农贸市场外路边摊贩采购“小米椒”,进货价为10元/kg,进货数量为4kg,货值40元,抽检用去3.1kg,其余0.9kg用于制售热食类食品,无库存、未依法履行查验货义务,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7月30日从荷塘区荷叶塘农贸市场外路边摊贩采购“小红椒”,进货价为11元/kg,进货数量为5kg,货值55元,抽检用去3.2kg,其余1.8kg用于制售热食类食品,无库存、未依法履行查验货义务,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采购的小米椒、小红椒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立即停止采购该批次不合格产品。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向执法人员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该案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亦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法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因当事人购进“小米椒”、“小红椒”时未索取购货凭证,导致该批次“小米椒”、“小红椒”无法溯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服务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通知》中“18、规范执法检查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一方面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制假售假、野生动物违法违规交易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要区分有无主观故意,区分违法性质、情节,对于轻微违法、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可采取行政指导、责令改正、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或采取不予处罚、减轻从轻处罚等方式,教育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同时寓监管于服务之中,注意方式方法,多帮扶、多指导、多服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二百九十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000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5倍罚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