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SP202010651
产品名称:小米椒
不合格项目:小米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张建林
被抽样单位:荷塘区喜多来平价超市
经营地址:株洲市荷塘区合泰大街商业大厦一层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0年7月27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经营的荷塘区喜多来平价超市的“小米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8月20日,该检验所对抽样检验的“小米椒”出具编号为No:SP202010651《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以上《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以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我局于2020年8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2020年7月27日从长沙县黄兴镇王鼎蔬菜经营部的王贤彬手上购进该批次小米椒,共购进3.5公斤,货值金额25.2元,至案发之日止已销售3.5公斤,销售单价为11.96元/公斤,销售金额41.86元,获利16.66元,无库存、未依法履行查验货义务。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上述已销售的“小米椒”主动采取了召回措施。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荷塘区喜多来平价超市采购的小米椒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等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小、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上述已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主动采取了召回措施,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陆元陆角陆分(¥16.66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以上两项共计罚没额为贰仟零壹拾陆元陆角陆分(¥2016.66元)。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