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SP202010911、SP202010912
产品名称:米椒、小红椒
不合格项目:米椒、小红椒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胡传青
被抽样单位:株洲中南蔬菜农副产品批发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地址:株洲市荷塘区中南蔬菜批发市场大货13号门面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经查:2020年8月12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经营的“米椒”和“小红椒”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0年9月10日,我局收到该检验所对其抽样检验的“米椒”出具编号为No:SP202010911的《检验报告》和该检验所对其抽样检验的“小红椒”出具编号为No:SP202010912的《检验报告》。2020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向当事人送达以上两份《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2020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020年10月14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0年8月12日收到由胡金曼送货上门的“米椒”4公斤,进货价为7元/公斤,货值金额共28元,售价10元/公斤,至案发之日止销售4公斤,销售金额40元(含抽检购买样品),获利12元,无库存,未履行查验货义务。当事人于2020年8月12日收到由胡金曼送货上门的“小红椒”5公斤,进货价为7元/公斤,货值金额共35元,售价10元/公斤,至案发之日止销售5公斤,销售金额50元(含抽检购买样品),获利15元,无库存,未履行查验货义务。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上述已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主动采取了召回措施。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采购经营的米椒、小红椒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及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上述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小,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减轻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八条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下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其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二百九十四(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元;2、处以罚款4000元;以上合计处罚没款4027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