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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04号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荷塘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1-02-08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2010002984

产品名称:绿豆芽

不合格项目:绿豆芽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周文伟

被抽样单位:荷塘区奇迹超市六O一店

经营地址:株洲市荷塘区茨菇塘路农贸市场商场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0年10月23日,在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受我局的委托,深圳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绿豆芽”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0年11月22日,我局收到该公司对其抽样检验的“绿豆芽”出具编号为No:2010002984的《检验报告》。2020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以上《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2020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020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021年1月6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3日从长沙县黄兴镇新轩玉蔬菜经营部购进“绿豆芽”,进货价为2.65元/kg,进货数量为11kg,销售价3.16元/kg,抽检用去2.376kg,其余剩下的8.624kg已全部售完,无库存,共获利5.61元。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上述已销售的食品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采购的绿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张贴召回公示,进一步完善索证索票制度。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积极主动停止经营,实施食品召回减轻食品安全风险,且经营上述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其行为符合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61元;2.处以罚款4000.00元;以上合计处罚没款4005.61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