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2020-HN-0996
产品名称:小米辣
不合格项目:小米辣经抽样检验,钠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刘水生
被抽样单位:株洲刘府景食品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徐家塘村徐家塘组011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1年1月11日,我局接到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株市监交办字〔2021〕1号)》,交办株洲刘府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小米辣在衡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0年食品安全抽检中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为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办案人员于2021年1月15日到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核查并送达《检验报告》。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调查取证,未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小米辣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1日、规格型号为100克/袋。当事人共计生产该批次产品500袋,于2020年1月4日销售至长沙市雨花区乡村辣味调料批发部,无库存。当事人陈述该批次产品销售价为0.35元/袋,生产成本为0.3元/袋,货值金额为175元,共获利25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控制不严,未严格按照标准生产导致钠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要求。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对食品添加剂采用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严格按照标准生产。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0年2月28日及2021年1月12日分别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我局认定当事人此次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30日。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