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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07号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荷塘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1-04-25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FC21011601-0048、FC21011601-0049

产品名称:油条、油坨

不合格项目:油条、油坨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李先勇

被抽样单位:荷塘区李先勇北方大包店

经营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戴家岭村芙蓉冲组村委会综合楼5号门面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1115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新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油条、油坨”进行抽样检验。2021128日,该检验公司对当事人抽样检验的该“油条、油坨”出具编号为No:FC21011601-0048、No:FC21011601-00492份《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1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向当事人送达以上《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20211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021319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1115日生产了同一批次的“油条、油坨”2种食品70个,共计货值金额90元。其中“油条”40个,售价1.5/个,货值金额60元,至抽样检验时止,销售40个,违法所得8元,无库存。其中“油坨”30个,售价1/个,货值金额30元,至抽样检验时止,共销售30个,违法所得6元,无库存。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生产该批次油条、油坨当天,由于天气温度较低,在发面过程中添加了发酵粉,发酵粉中含有铝。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要求生产,在发面过程中坚决不再使用发酵粉。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抽检当天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六十七、(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 0 到 5000 元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 到 10 倍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元;2.处罚款3000元。 以上合计处罚没款3014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