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校长资格证 | 申请人办理民办学校、幼儿园登记审批时需提交校长资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设立中的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法律法规 | 教育部门 | 有校长资格培训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2 | 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 申请人办理民办学校、幼儿园登记审批时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 《株洲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十二条【办学场所、设施设备及安全要求】(一)场地面积要求 1.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全日制学校或幼儿园场地办学,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5年。 | 法律法规 | 教育部门 | 不动产证(房产证)或租赁证明 | √ | 行政许可 | |||
3 | 经济困难证明 |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 法律法规 | 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行政给付 | |||
4 | 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七条;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3年6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职责,按规定出具婚育证明;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推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工作的通知(湘卫流管发〔2015〕4号) | 国务院决定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需要掌握当事人计划生育情况的单位 | 乡(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5 | 住宅改经营性住房的证明(住改商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 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证明其经营场所可用于商业用途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株政办发[2017]22号、湘政办发〔2016〕6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 | 法律法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场所所属村(社区) | √ | 行政许可 | |||
6 |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门牌号码变更证明、同一地址证明) | 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证明其经营场所权属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株政办发[2017]22号、湘政办发〔2016〕6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 | 法律法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场所所属村(社区) | √ | 行政许可 | |||
7 | 无产权证的房屋、门面、车库、杂物要求开具房屋所有权证明(权属证明) | 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证明其经营场所权属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株政办发[2017]22号、湘政办发〔2016〕6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 | 法律法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场所所属村(社区) | √ | 行政许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