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SP202110068
产品名称:橄榄(凉果类蜜饯)
不合格项目:橄榄(凉果类蜜饯)经抽样检验,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杨建辉
被抽样单位:株洲市奇迹农贸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合泰店
经营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合泰大街宾湖大楼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1年4月9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经营的“橄榄(凉果类蜜饯)”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1年4月28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2021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采取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0日在湖南高桥大市场明发食品经营部购进永泰县长庆镇金辉果子厂生产的“橄榄(凉果类蜜饯)”(生产日期:2020-03-12、规格400mg),共购进5包,进价为6.4元/包,购货金额共32元。该“橄榄”共5包,货值金额共计40元,其中检验机构抽检时以8元每包购买4包,剩余1包当事人按8元/包售出,共获利8元,无库存。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再采购不合格食品。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履行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告示”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成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威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二百九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元;共计罚没款10008元上交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