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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11号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荷塘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1-09-01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SP202110353、SP202110348

产品名称:本地茄子(鲜)、牛蛙(鲜活)

不合格项目:本地茄子(鲜)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牛蛙(鲜活)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5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龙胜

被抽样单位: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荷塘购物广场

经营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2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1年5月13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采购的本地茄子(鲜)和牛蛙(鲜活)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1年5月31日,本局收到该检验所对其抽样检验的“本地茄子(鲜)”出具编号为No:SP202110353的《检验报告》。2021年6月2日本局收到该检验所对其抽样检验的“牛蛙(鲜活)”出具编号为No:SP202110348的《检验报告》。2021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该抽样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本局遂于2021年7月9日决定立案调查。2021年6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021年7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13日从湖南梯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本地茄子(鲜)”25公斤,进货价为4元/公斤,销售价为5.96元/公斤,抽检用去3.2公斤,售出18.5公斤,在运输过程中挤压变形丢弃了3.3公斤,无库存,货值金额110.26元,获利36.26元。当事人于2021年5月7日从芦淞区王美虎生鲜行购进的“牛蛙(鲜活)”8公斤,进货价为48.58元/公斤,分别以49.6元/公斤、49.6/公斤、53.6/公斤的价格出售1.488公斤、0.296公斤、2.474公斤,至立案调查时止,抽检用去2.5公斤,售出1.758公斤,退货3.5公斤,损耗0.242公斤,无库存,货值金额221.09元,获利14.21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再采购不合格食品。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采购上述两种农产品在进货查验时,均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货义务、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快速检测合格证明)、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该两种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均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