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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12号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荷塘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1-09-04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SP202110574

产品名称:长豆角(豇豆)

不合格项目:长豆角(豇豆)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杨琴

被抽样单位:荷塘区百家春生鲜店

经营地址:株洲市荷塘区天鹅路366号天鹅国际住宅小区5栋101-104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1年5月27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采购的长豆角(豇豆)进行监督抽样检验并出具不合格检验报告。2021年6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该抽样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本局遂于2021年7月2日决定立案调查,2021年6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021年7月7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27日从长沙县黄兴镇杨白劳蔬菜经营部采购的长豆角(豇豆),进货数量为12kg,进货价为4.8元/kg,共计进货金额57.6元。该批次长豆角(豇豆)销售价为7.96元/kg,至立案调查时止,除当事人对外销售8.8kg(共计销售金额78.25元),剩余全部用于抽样检验,无库存,获利35.61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从严把控食品源头;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建立好索票索证制度;做好各类台账登记。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行为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