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SP202110630
产品名称:小米椒
不合格项目:小米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周建
被抽样单位:株洲市荷塘区小杉坡农家乐
经营地址:株洲市荷塘区太阳村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1年6月1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采购的小米椒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6月18日,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抽样检验的小米椒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4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2021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021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6月1日,当事人从中南蔬菜批发大市场的蔬菜零担批发区域摊位周云花处采购6公斤小米椒用于制售热食类食品,进货价10元/公斤,进货金额60元。至2021年6月24日止,除抽检人员于2021年6月1日以10元/公斤的价格向当事人购买4.5公斤用于抽样检测外,剩余1.5公斤小米椒已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完,无库存。因当事人未做进销货台张,无法认定货值金额、违法所得,亦无法计算。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严格把关食品原材料采购验收操作规程;规范食品粗加工与切配操作规程;严格把控食品加工流程中的各个生产关键点。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采取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有效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中《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二百九十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000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5倍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