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SP202110552
产品名称:明月山土鸡蛋(鲜蛋)
不合格项目:明月山土鸡蛋(鲜蛋)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贺丹丹
被抽样单位:荷塘区丹婷生鲜超市
经营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湘运路56号金馨花园商业及地下室-111-1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1年5月26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明月山土鸡蛋(鲜蛋)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6月16日,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抽样检验的明月山土鸡蛋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18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2021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021年7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5月26日,当事人从湖南井岗文林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13公斤明月山土鸡蛋,进货价19元/公斤,进货金额247元。至2021年6月18日止,当事人以30元/公斤的售价售出11.5公斤明月山土鸡蛋,其中抽检人员于2021年5月26日向当事人购买4.9公斤用于抽样检测;另因运输过程中有破损以及店内顾客磕破损耗1.5公斤,无库存,销售金额345元,货值金额390元,获利98元,违法所得98元。当事人于2021年6月18日在店内张贴召回公告,至2021年6月29日止,共召回明月山土鸡蛋6公斤,并于6月29日自行销毁。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张贴召回公告并将召回来的不合格产品予以销毁;今后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实施食品召回并采取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并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有效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中《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二百九十二、(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5倍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8元;2.减轻处罚,罚款3000元。以上两项并处罚没款3098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