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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17号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荷塘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1-09-10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2021-GC-01-01373

产品名称:酸枣(蜜饯)

不合格项目:酸枣(蜜饯)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瞿细满

被抽样单位:株洲民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徐家塘村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1年6月11日,我局接到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材料,要求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不合格的酸枣(蜜饯)进行核查处置。我局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于2021年6月11日到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核查并送达检验报告,因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依法不予复检,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调查取证,对当事人库存的10罐及召回的105罐上述批次不合格酸枣(蜜饯)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1年4月18日生产规格型号为245克/罐的酸枣(蜜饯)160罐,以4元/罐的价格出售,至我局立案调查时止已销售150罐(其中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时购买8罐),库存10罐,货值金额640元,违法所得150元。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至案件调查终结时止,当事人已经召回105罐上述批次酸枣(蜜饯)。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配料中辣椒粉末未经灭菌直接拌入酸枣引起。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立即对不合格产品采取召回措施;今后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要求规范操作。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收到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主动采取召回措施,至案件调查终结时止,当事人已经召回105罐上述批次酸枣(蜜饯),有效减轻食品安全风险,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四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  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四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酸枣(蜜饯)115罐;(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3)罚款3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0150元,上交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