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 稿件页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18号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荷塘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1-09-15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2106017827

产品名称:本地小青椒

不合格项目:本地小青椒镉经抽样检验,(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沈淑晶

被抽样单位:深圳市都市嘉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经营地址:株洲市荷塘区宋家桥四三0社区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1年6月3日,在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中受我局的委托,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株洲市第十九中学东校区食堂内进货日期为:2021年6月3日的“本地小青椒”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1年6月18日出具《检验报告》。2021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以上《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2021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021年7月16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1年6月3日从荷塘区辉跃蔬菜店以6.8元/公斤价格购进“本地小青椒”26公斤,当事人在抽检当天就已经将该批次“本地小青椒”全部加工成热食销售,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无库存。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不再采购不合格产品,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查验货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且已没有库存并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鉴于事人的行为符合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