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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27号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荷塘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1-10-28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DC21430500596101544、FJ2104128、FJ2105223

产品名称:小米椒、辣王壹号、小米椒

不合格项目:小米椒、辣王壹号和小米椒经抽样检验,钠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瞿细满

被抽样单位:株洲民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徐家塘村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1年8月16至2021年10月14日,我局先后收到三份分别对当事人2021年3月13日生产的小米椒(100克/袋)、2020年11月21日生产的辣王壹号(500克/瓶)和2020年12月12日生产的小米椒(750克/袋)进行抽检的检验报告。经区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同意将上述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并案查处。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1年3月13日生产商标为图形商标的“民庆食品”小米椒(100克/袋)共500袋,生产成本0.33元/袋,销售价0.36元/袋,利润0.03元/袋,货值金额180元;2020年11月21日生产商标为图形商标“民庆食品”的辣王壹号(500克/瓶)共360瓶,生产成本3.8元/瓶,销售价4.1元/瓶,利润0.3元/瓶,货值金额1476元;2020年12月12日生产商标为图形商标“民庆食品”的小米椒(750克/袋)共320袋,生产成本1.625元/袋,销售价1.75元/袋,利润0.125元/袋,货值金额560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经营的上述3批次食品已经全部售出,现场检查时没有库存,货值金额共计2216元,违法所得共计2216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没有严格按生产标准生产。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今后生产时严格按照生产标准生产;立即重新检验产品钠含量,并按照检验数据及时更新产品外包装。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启动召回程序,发布召回公告,提交整改报告,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据等;同时积极整改召开股东会和管理人员会议,严把质量关,确保产品质量并及时更换产品外包装并且经检验不合格项目对食品安全风险影响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四章食品监督管理,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条第四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四)涉案产品风险性低,或经检验不合格项目对食品安全风险影响 小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四章第一节第二百九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5000元到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到6.5倍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16元;2.罚款5000元。以上共计7216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