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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28号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荷塘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1-11-03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FC21072605-0005

产品名称:湿米粉(圆)

不合格项目:湿米粉(圆)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纳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陈建平

被抽样单位:荷塘区小嘴巴餐饮店

经营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6号东方花园12栋(芙蓉苑1栋)106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1年7月22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新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购进“湿米粉(圆)”进行抽样检验,于2021年8月6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1年7月22日从中南蔬菜批发市场零担采购食品原料“湿米粉(圆)”5公斤,进货价3元/公斤,购货金额15元,其中1公斤被湖南新程检测有限公司以3元/公斤的价格购买用于检测,剩下的4公斤作为食品原料加工成热食销售,因未做销售台账,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查证。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可能是源头食品有问题。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加强管理,更换供货商,严格把控进货查验流程;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较小,采购时无法通过感官辨认其所购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不知道该批次食品原料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无观主故意情节,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第(一)项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五)项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二百九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到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到6.5倍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从轻处罚,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