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2108031949
产品名称:茄子
不合格项目:茄子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刘新科
被抽样单位:荷塘区美的四方生活超市
经营地址:株洲市荷塘区向阳路366号东部美的城1期4栋-106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1年8月23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23日的“茄子”进行抽样检验,于2021年9月22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以上《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本案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1年8月23日从荷塘区中南蔬菜批发市场零担购进散装食用农产品“茄子”3.5千克,进货价2元/千克,售价3元/千克,其中的1.902千克被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3元/千克的价格购买用于抽样检测,剩下的1.598千克至立案之日止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违法所得10.5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可能是种植土壤被污染导致。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不再采购不合格食品。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较小,不知道该批次食用农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无主观故意情节,且主动实施张贴召回通告的召回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四章第九条“符合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罚,第(二)项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二百九十四(二)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万元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5元;2、处罚款2000元。以上共处罚没款2010.5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