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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33号
来源:荷塘区政府 作者:荷塘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1-12-22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湘ZX(检)(2021)第[1151011]号

产品名称:青把茄

不合格项目:青把茄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张宁香

被抽样单位:荷塘区谊品生鲜店

经营地址:株洲市荷塘区大坪路218号中国铁建荷塘星城10栋112、113、114、115、116、117、118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1年8月27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正信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27日的“青把茄”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9月29日,我局接到湖南正信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湘ZX(检)(2021)第[1151011]号于当日送达,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验报告》由该店店长尹湘龙接收。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我局于2021年10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10月13日该店经营者张宁香授权委托该店店长刘易为协助配合我局调查处理本案。2021年10月14日,该店店长刘易为接受了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1年8月25日从长沙县黄兴镇熊斌蔬菜经营部处购进上述“青把茄”14.875公斤,购进价3元/公斤(共44.625元),经湖南正信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湘ZX(检)(2021)第[1151011]号:“食品名称:青把茄 批号:2021-08-27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1年9月29日上述“青把茄”被抽检单位购买样品3.2446公斤,以4.6元/公斤销售,剩余11.6304公斤“青把茄”均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4.625元,违法所得68.425元,无库存。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原因,土地污染导致。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免于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行为符合免于处罚的情形,我们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