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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03号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荷塘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2-01-18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FC21092405-0005

产品名称:炒葵花籽

不合格项目:炒葵花籽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刘道敏

被抽样单位:荷塘区好恰炒货店

经营地址:株洲市荷塘区仙儒路88号天鹅湖畔4栋105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1年9月23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新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炒葵花籽”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1年10月20日,该公司对其抽样检验的“炒葵花籽”出具《检验报告》,2021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抽样检验结果无异议亦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于2021年11月8日决定立案调查,2021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021年11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从徐家桥菜市场一摊位购进“炒葵花籽”10公斤,进货价为20元/公斤,销售价为24元/公斤,售出1.2公斤,抽样检验用去3.5公斤,剩余的5.3公斤因保存不当霉变已丢弃,无库存,违法所得112.8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可能因储存不当导致。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改变食品的储存方式;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采取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告示”的召回措施,且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较小,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0 到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 到10 倍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2.8元;2.减轻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以上合计处罚没款2112.8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