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1430202602738744
产品名称:茄子
不合格项目:茄子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任玉秀
被抽样单位:株洲市荷塘区派乐妈妈幼儿园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599号金色荷塘11栋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1年10月19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茄子”进行抽样检验,于2021年11月12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以上《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以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并指定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为该批次食品的复检机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调查,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7日从长沙云杉美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购进食品原料“茄子”3.8公斤,购进价7.78元/公斤,2021年10月19日被抽检公司以7.58元/公斤的价格购样检测2.5公斤,未作为食材加工成热食给幼儿供餐,剩余1.3公斤已被当事人丢弃,货值金额共计18.95元,无库存。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可能是种植土壤污染导致。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重新选择供货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较小,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行为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将该案件线索函告供货商所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