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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09号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荷塘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2-01-27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FC21103004-0001

产品名称:泥鳅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被抽样单位名称:荷塘区鼎达果蔬超市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水仙路口8号门面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1年10月25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新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泥鳅”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1年11月16日,该检验所对其抽样检验的“泥鳅”出具《检验报告》。2021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抽样检验结果无异议且均未提出复检申请。2021年12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5日从荷塘区金彪海鲜经营部购进泥鳅2.5公斤,进货单价为28元/公斤,其中上述抽检机构购买样品2.3公斤(购买价为36元/公斤),共计金额82.8元。剩余的0.2公斤因水中缺氧导致死亡丢弃了,无库存。货值金额为90元,违法所得82.8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

鉴于在本案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因当事人销售上述泥鳅全部用于抽检,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货值金额小,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成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威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0 到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 到10 倍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2.8元;2.从轻行政处罚,处罚款2000元。以上合计处罚没款2082.8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