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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15号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荷塘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2-01-28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FC21110503-0015

产品名称:青线椒

不合格项目:镉(以Gd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荷塘区今又来生鲜超市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晨光小区4栋102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1年10月28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新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青线椒”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1年11月26日,该检验所对其抽样检验的“青线椒”出具《检验报告》。2021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抽样检验结果无异议且未提出复检申请,2021年12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6日从芦淞区株醴路753号金世纪果品大市场网络信息中心29、30号的株洲肖氏兄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购进“青线椒”4公斤,进货价为6.40元/公斤,销售价为7.96元/公斤。上述“青线椒”抽检机构购买样品1.5公斤,剩余的2.5公斤于2021年10月26日至2021年10月28日已经销售完毕,无库存,无下架、封存及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可能是种植土壤污染导致。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因当事人销售上述青线椒全部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货值金额小,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七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食品经营者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