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FC21110101-0009
产品名称:小米椒
不合格项目:镉(以Gd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荷塘区香户好便利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茨菇塘新华路107栋101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1年10月25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新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小米椒”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1年11月17日,该公司对其抽样检验的“小米椒”出具《检验报告》,2021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抽样检验结果无异议亦未提出复检申请,2022年1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4日从荷塘区中南蔬菜批发市场购进上述“小米椒”5公斤,购进价格8元/公斤,以13.96元/公斤的价格出售,其中有1.5公斤被抽检公司抽检,剩余3.5公斤截止2021年10月27日已销售完毕,无库存,无下架、封存及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可能是种植土壤污染导致。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且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低,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成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威者消除食品安全凤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0 到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 到10 倍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9.80元;2.从轻行政处罚,处罚款2000元。以上合计处罚没款2069.80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