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2111052535
产品名称:荞麦馒头
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荷塘区湘圆包点坊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湘运路130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1年11月14日,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荞麦馒头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12月7日,该公司对当事人抽样检验的荞麦馒头出具《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9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2022年1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11月4日,当事人从株洲市荷塘区刘铁光干货店购进了1包冉花牌复配甜味剂(US-60型)用于加工制作荞麦馒头,进货金额为20元。至2021年12月9日止,当事人用上述复配甜味剂加工制作荞麦馒头200个,以1元/个的售价全部售出,销售金额200元,上述复配甜味剂及制作的荞麦馒头均无库存,无下架、封存及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人为添加,制作荞麦馒头过程中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糖精钠。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停止添加糖精钠制作荞麦馒头;张贴召回公告;加强学习,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停止添加糖精钠制作荞麦馒头,实施食品召回并采取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制作进货台账等有效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中《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 到 10 倍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减轻处罚,罚款3000元。以上两项并处罚没款3200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