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湘ZX(检)(2021)第[1800011]号产品名称:南非甜橙
不合格项目:水胺硫磷
被抽样单位名称:荷塘区果优鲜便利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晏家湾12栋101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1年11月8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正信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在美团网平台销售的“南非甜橙”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12月1日,湖南正信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抽样检验的“南非甜橙”出具《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6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2022年3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11月6日,当事人以200元的价格从芦淞区祥发果业购进1件/30个上述抽样的品名为“南非甜橙”的橙子。至2021年12月6日止,当事人在美团网上以8.8元/个的售价将上述“南非甜橙”全部售出,无库存,无下架、封存及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把食品安全关。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实施食品召回,并采取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台账等有效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中《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二百九十二、(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10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 到 15 倍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64元;2.减轻处罚,罚款2000元。以上两项并处罚没款2264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