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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28号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荷塘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2-05-16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A2022-01-J360503

名称:包装饮用水

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

被抽样单位名称:荷塘区辉乐便利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袁家湾散72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2月14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包装饮用水”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2年2月21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2022年2月24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抽样检验结果无异议。2022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022年3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1月27日,当事人从生产厂家株洲龙翔泉有限公司以3元/桶的价格购进该批次“包装饮用水”共30桶。当事人以10元/桶的价格销售上述“包装饮用水”,售出7桶(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以40元/桶(含桶)购买用于抽检样品),剩余的23桶于2022年2月21日由厂家召回,无库存。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完善了购进食品进货台账等,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今后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