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荷政复字〔2022〕第23号
申请人:方某
申请人:程某
申请人:欧某某
申请人:倪某某
申请人:岳某
申请人:易某
申请人:李某
申请人:吴某
申请人:王某
申请人:周某某
申请人:周某某
申请人:鲁某某
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龚某某
申请人:吴某某
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荷塘区合泰、富家垅地区自建房安全风险集中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的《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不服,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明,荷塘区合泰、富家垅地区自建房安全风险集中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由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设立。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荷塘区合泰、富家垅地区自建房安全风险集中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由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设立,申请人对荷塘区合泰、富家垅地区自建房安全风险集中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不服,应当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方某、程某某、欧某某、倪某某、岳某、易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王某、周某某、周某某、鲁某某、张某某、龚某某、吴某某、朱某某等16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