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荷政复字〔2022〕第25号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1468号
申请人周某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株(荷)城行责〔2022〕第xx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周某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