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荷政复字〔2022〕第26号
申请人:江某某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33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关于2022年8月30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江某某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