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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株荷政复字〔2022〕第27号)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10-21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株荷政复字〔2022〕第27号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33号                  

 

申请人赵某某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举报投诉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9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对投诉举报材料办理并答复申请人存在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材料依法办理并答复申请人。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5月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反映商家涉嫌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请求予以依法处理。邮寄单号XA7825233xxxx,经邮局查询于2022年5月26日送达被申请人,但截至提出行政复议当天未收到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也未收到是否受理投诉举报材料的告知。涉嫌有违《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综上,被申请人涉嫌存在不作为,有失其法定的职责,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提出复议,请求依法予以受理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复议申请人所指投诉、举报的处理部门为我局月塘市场监督管理所,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我局于2022年6月7日将投诉举报情况核查完毕,根据核查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22年6月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由于我局于2022年6月2日开始进行人员调整,执法人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与行政复议申请人取得联系并告知相相关工作在人员调整过程中交接混乱,致使上述投诉、举报未及时回复。在接到《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后,我局关情况,且准备于近期将《不予立案告知书》邮寄给复议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23日,申请人通过EMS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称:“2021年11月11日在商家淘宝店铺购买北极绒品牌内衣54.87元。收到发现衣服并没有北极绒品牌标签,商家涉嫌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请求予以调查处理并依法赔偿”。2022年5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投诉信后到现场进行了核查,同年6月7日作出株荷市监告〔2022〕第x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称:“赵某某,我局于2022年5月27日收到你关于株洲欣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举报,经核查,你提供的举报线索及核查情况、证据,不能证明被举报人的相关违法事实,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该《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8日将株荷市监告〔2022〕第x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通过EMS邮政快递(邮寄单号:105697178xxxx)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2年10月6日签收。

本复议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收到举报投诉信后经核查作出了株荷市监告〔2022〕第x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该《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送达申请人,违反了法定程序。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通过EMS邮政快递向申请人送达株荷市监告〔2022〕第x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明显超过了法定的期限。因被申请人已履行告知职责,故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赵某某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