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33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JDHT20220027、No:JDHT20220028
名称:茄子、小青椒
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被抽样单位名称:荷塘区烹小鲜本味厨房荷塘星城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大坪路218号中国铁建荷塘星城1栋商业楼101、201、102-1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7月19日,按照湖南株洲2022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有关要求,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茄子”、“小青椒”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2年7月29日,上述检验机构对上述抽样检验的“茄子”出具编号为No:JDHT20220027的《检验报告》;2022年8月3日,对上述抽样检验的“小青椒”出具编号为No:JDHT20220028的《检验报告》,2022年8月3日、2022年8月8日执法人员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抽样检验结果均无异议且均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我局遂于2022年8月25日决定立案调查,2022年8月4日、2022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2次现场检查,2022年8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19日以5元/公斤的价格从芦淞区佩书蔬菜店购进茄子共5.25公斤,其中抽检用去1.75公斤,货值金额为26.25元,库存为0。以7元/公斤的售价出售1.75公斤,违法所得为29.75元。上述“茄子”经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另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19日以8元/公斤的价格从芦淞区佩书蔬菜店购进小青椒共9公斤,抽检用去2公斤,货值金额为72元,库存为0。以8元/公斤的售价出售2公斤,违法所得为72元。上述“小青椒”经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均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均主动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声明报告”采取召回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且货值金额较小,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鉴于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000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5倍罚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1.75元;2、减轻行政处罚,处罚款2000元。以上合计处罚没款2101.75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