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40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2208021271、No:2207021035
名称:牛蛙、紫茄瓜(茄子)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559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7月28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牛蛙”和“紫茄瓜(茄子)”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2年8月22日,上述检测公司分别对其抽样检验的“牛蛙”出具编号为No:2208021271的《检验报告》和对其抽样检验的“紫茄瓜(茄子)”出具编号为No:220702103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兽药残留及重金属含量和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我局遂于2022年9月8日决定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26日从湖南湘知缘生鲜有限公司购进“牛蛙”用于销售,购进价32元/千克,购进数量5千克。至2022年7月30日止,当事人共销售“牛蛙”3.604千克(含购样检测2.489千克),剩余1.396千克因死亡已报损,无库存,销售价格35.8元/千克,销售金额共计129.02元,货值金额173.7元,违法所得129.02元。上述“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100ug/kg,实测值:363ug/kg)。当事人收到上述“牛蛙”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检验结论等无异议且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于2022年7月28日从长沙华创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紫茄瓜(茄子)”用于销售,购进价5.6元/千克,购进数量3千克。至2022年7月30日止,当事人共销售“紫茄瓜(茄子)”3千克(含购样检测2.66千克),无库存,销售价格7.96元/千克,销售金额共计23.88元,货值金额23.88元,违法所得23.88元。上述“紫茄瓜(茄子)”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镉: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083mg/kg;水胺硫磷: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059mg/kg)。当事人收到上述“紫茄瓜(茄子)”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检验结论等无异议且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两种涉案食用农产品均无库存,货值金额共计197.58元,违法所得共计152.9元。
当事人采购上述两种涉案食用农产品时,均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货义务、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快速检测报告、农药检测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均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同时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和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在本案中,当事人在经营上述两种涉案食用农产品时均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货义务,均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均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四章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行为均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行为均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且上述两种涉案食用农产品均无库存,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