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荷政复字〔2022〕第29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住所地:株洲市荷塘长寿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言清 职务:局长
申请人李某对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作出的株荷公(月)强戒决字〔2022〕第0015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