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荷政复字〔2022〕第31号
申请人:向某某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汤思源 职务:局长
申请人向某某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举报投诉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某某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