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蔷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
株洲市蔷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详见附表一)系本局辖区内的企业,本局于2023年7月7日依法对上述五家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详见附表一),因采取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上述五家公司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上述五家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株洲市蔷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涉嫌未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株洲市蔷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自设立登记日期起至调查终结之日止未在其住所开展经营活动;与上述五家公司登记备案的法定代表人电话号码多次与其公司联系,上述五家公司未予接听,查无下落,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变更;2023年5月25日我局向株洲市蔷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邮寄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详见附表一),上述五家公司在收到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变更登记,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
上述事实,有2023年5月24日本局事务中心提供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打印件5份;2023年5月24日办案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5份及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件15张;办案人员联系上述五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话记录截图5份;《责令改正通知书》5份、邮政快递单及邮政快递单号查询截图5份;2023年6月29日本局事务中心提供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打印件5份等证据在案佐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株洲市蔷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株洲市蔷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自设立登记之日起至调查终结之日止,本局查无下落,且收到本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株洲市蔷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我局拟吊销株洲市蔷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的营业执照。
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公告所列企业可以对证据发表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所列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未要求听证的,未对证据发表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株洲市蔷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周旭、何学光 联系电话: 0731-28782051
联系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33号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8日
附表一:
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名称 | 法定 代表人 | 住所 | 行政处罚告知书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1 |
91430202MACFL6DR7M |
株洲市蔷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杨欢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蝶屏村洪家冲组1号-1983 | 《行政处罚告知书》(株荷市监罚告〔2023〕70号) | 责令改正通知书》(株荷市监责改〔2023〕432号) |
2 |
91430202MACE7RDC41 |
株洲市蔷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杨欢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蝶屏村洪家冲组1号-1982 | 《行政处罚告知书》(株荷市监罚告〔2023〕71号) | 责令改正通知书》(株荷市监责改〔2023〕435号) |
3 |
91430202MACEKEUF2T |
株洲市蔷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杨欢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蝶屏村洪家冲组1号-1980 | 《行政处罚告知书》(株荷市监罚告〔2023〕72号) | 责令改正通知书》(株荷市监责改〔2023〕433号) |
4 |
91430202MACEKEXJ4F |
株洲市蔷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杨欢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蝶屏村洪家冲组1号-1981 | 《行政处罚告知书》(株荷市监罚告〔2023〕73号) | 责令改正通知书》(株荷市监责改〔2023〕434号) |
5 |
91430202MACEKER00R |
株洲市蔷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杨欢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蝶屏村洪家冲组1号-1984 | 《行政处罚告知书》(株荷市监罚告〔2023〕74号) | 责令改正通知书》(株荷市监责改〔2023〕4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