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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株荷政复字〔2023〕18号)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9-29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株荷政复字〔202318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卫生健康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处理举报投诉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荷塘区卫健局所作的答复违法并撤销;2、责令荷塘区卫健局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向被申请人现场书面举报投诉宁康医院违法违规对申请人母亲陈XX进行精神障碍确诊诊断,要求查处并给予书面答复。因长期未得到答复,申请人于2023年4月21日到被申请人处要求书面答复处理结果,2023年4月23日,被申请人处工作人员将一份名为《关于医政股转投诉株洲宁康医院的调查情况》的文件提交给申请人。2023年4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关于XXX投诉宁康医院的答复》。申请人认为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符合开展诊疗的条件且诊疗活动须符合《精神障碍诊疗规范(2020年版)》,此外,被申请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对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对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进行处罚。综上,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进行审查,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4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关于XXX投诉宁康医院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1.《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对举报投诉事项作出的《答复》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向宁康医院提起的举报投诉后,即安排医疗管理股工作人员处理,4月21日被申请人委派荷塘区卫生监督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工作人员到宁康医院进行了调查,一并复印了相关资料、并对当事医生进行了询问。4月22日,执法局将调查了解的相关情况形成了书面回复,4月24日被申请人形成了对申请人举报投诉事件的书面回复,并送达。案涉调查取证人员系受被申请人委托调查询问,两位进行调查的工作人员均有执法证,调查过程合法合规。2.被申请人就举报投诉事项作出的《答复》处理结论,是被申请人在职权范围内的自决行为,对于申请人所提出投诉的处理结论,无论是否符合申请人投诉预期,申请人对投诉处理的结论是否完全满意,都是被申请人对行政权力的依法行使。从本案记录显示,实际上申请人的投诉权利已经得到充分的行使与保障。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是被申请人的在职权范围内的自决行为并已依法履行完毕。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权利,依法已给予了依法合规的充分保障,对申请人要求确认与认定答复违法并请求撤销的诉请,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审理查明2022年9月13日申请人打市长热线12345投诉株洲宁康医院违法对其母亲陈XX作出阿尔茨海默症诊断后,被申请人安排医疗管理股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此事。2022年10月12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书面举报投诉株洲宁康医院违法对其母亲陈XX作出阿尔茨海默症确诊诊断,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并给予书面答复。因被申请人一直未作出书面答复,2023年4月21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要求对2022年10月12日投诉事宜进行书面答复。当日,被申请人委派执法人员去往宁康医院对案涉医师进行了询问,另依法调取了《宁康养护院老人入愿申请表》《药品接收表》《株洲宁康医院入院病患谈话记录》《老人入院医疗风险评估》等文件。2023年4月23日,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处取得《关于医政股转投诉株洲宁康医院的调查情况》。2023年4月24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投诉事宜超期不答复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答复,本机关对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依法立案受理(案号:株荷政复字〔20235)。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4日就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关于XXX投诉宁康医院的答复》,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2023年6月21日,本机关依法作出《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株荷政复字〔20235),决定书中确认: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卫生健康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株洲宁康医院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2023年6月20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做出的《关于XXX投诉宁康医院的答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该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十三条规定,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第四条第八项病历管理规定,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本案中,申请人认为株洲宁康医院违法对其母亲陈XX作出阿尔茨海默症确诊诊断向被申请人书面举报投诉,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并给予书面答复,被申请人具有对该举报投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为:投诉株洲宁康医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精神障碍诊疗规范(2020年版)》对其母亲陈XX进行了老年痴呆(阿尔茨海默症)的确诊诊断。对于原告的投诉,被申请人经过调查,被投诉人株洲宁康医院所作的诊断有相应的病案材料予以证实,其作出的涉案答复中认为涉案医师唐XX、张X资质合法,有医师资格证书予以佐证,证据充分。同时,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更改病历系违法行为,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处理结果不服,可向上级部门申诉。被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申请人投诉事宜进行释明并告知其救济途径,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卫生健康局对申请人XXX作出的《关于XXX投诉宁康医院的答复》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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