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荷政复字〔2023〕19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2023年8月14日因案情复杂,经批准延长复议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处理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3年3月20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XA61422878333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2021年2月25日以中国邮政挂号信方式向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名举报(该局将线索移交你局);荷塘区抗性保健店(康洁性保健)销售假药假冒伪劣产品一案的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经查证,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签收该邮件。申请人认为,申请人2023年3月20日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2023年3月22日签收,截至复议之日被申请人仍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显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告知、未答复、未履行其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判决书不属于政府信息,属于司法信息。如果存在该判决,则已由人民法院依法主动公开。食品药品、伪劣产品等行政管理明显不属于公安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如果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则已经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主动公开。二、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被申请人并不掌握,且属于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范围,故被申请人答复或者不答复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三、依据司法部2021年12月22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款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公开本机关并不掌握的政府信息的申请不予处理的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四、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管理的行政机关,又是刑事司法的侦查机关,具有双重属性,行政机关向被申请人移送犯罪线索,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授权履行刑事侦查机关的职能,犯罪线索的受理、立案、侦查等行为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调整范围。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不予处理的行为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0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XA61422878333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关于荷塘区抗性保健店(康洁性保健)销售假药、假冒伪劣产品一案的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该案为2021年2月25日申请人向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名举报,后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签收该邮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另查明,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内,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于2023年7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株公荷政开〔2023〕2号),并于2023年8月1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2023年6月21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申请人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签收后,于2023年7月27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属逾期作出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对申请人XXX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二三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