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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株荷政复字〔2023〕20号)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9-29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株荷政复字〔2023〕20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XXX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处理行为不服,于2023年621日向本机关邮寄复议材料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因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本机关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于收到通知书后5日内补正申请材料,并于2023年6月29日通过邮寄送出。经查询,申请人于2023年7月3日收到该补正通知书。2023年7月11日,本机关收到了申请人邮寄来的《行政复议材料补证书》,陈述其不补正的理由。

经审查,因申请人未按补正通知书要求进行补正,本机关无法核实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XXX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没有明确的申请人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XXX于2023年6月21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