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荷政复字〔2023〕20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XXX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处理行为不服,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机关邮寄复议材料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因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本机关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于收到通知书后5日内补正申请材料,并于2023年6月29日通过邮寄送出。经查询,申请人于2023年7月3日收到该补正通知书。2023年7月11日,本机关收到了申请人邮寄来的《行政复议材料补证书》,陈述其不补正的理由。
经审查,因申请人未按补正通知书要求进行补正,本机关无法核实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XXX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没有明确的申请人。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XXX于2023年6月21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