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荷政复字〔2023〕36号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XX对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举报结果不服,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因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本机关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于次日邮寄送出。经查询,申请人于2023年8月28日收到该补正通知书。2023年9月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
经审查,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购物小票,不能确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XX于2023年8月23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