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荷政复字〔2023〕25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XXX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举报投诉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