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荷政复字〔2023〕27号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XX因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株荷市监举不立告〔2023〕第355号),于2023年8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责令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重新作出调解意见及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7号在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东部美的城32号路来米集市门面1051丫头泡菜,购买了泡菜18元,该店内墙上张贴关于泡菜广告牌内容为:泡菜中有丰富的活性乳酸。它可抑制肠道中腐败菌的生长,并有帮助消化,防止便秘,防止细胞老化,降低胆固醇,抗肿瘤等作用。申请人认为作为普通食品不应当宣传功效,其行为违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于是申请人向市长热线12345进行投诉举报。2023年8月4号收到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在收到告知书之前从未接到商家的调解电话。申请人对该结果不服,认为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该店违法情形不属于上述相关规文件的免罚对象,不适用免罚、不予立案对象。综上,请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对复议内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所指举报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7日接到的投诉:株洲市长热线集中受理热线来电交办单(编号030020230707000926),电话类型:投诉。投诉内容为:7月7日在荷塘区新塘路1060号东部美的城25栋1051丫头秘制泡菜店,购买了泡菜支付了18元,商家虚假宣传,预防便秘抗肿瘤等,需要商家进行赔偿,请核实。2023年7月1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达荷塘区新塘路1060号东部美的城25栋1051丫头秘制泡菜店进行核查,经核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举报所指的"预防便秘、抗肿瘤"展示牌及其他涉嫌虚假宣传内容。2023年7月14日,荷塘区丫头秘制泡菜店向被申请人提供情况说明一份,据其陈述,宣传内容出自学术期刊《农产品加工》第三期2018年3月刊登文章(编号:1671-9646(2018)03b-0071-04)《近10年国内泡菜研究进展》,但未标明该出处,故在被申请人核查前已主动撤除。因荷塘区丫头秘制泡菜店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情形,被申请人遂于2023年7月31日决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所指投诉举报时,是依法依规而作出的处置,无不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7月7日在荷塘区新塘路1060号东部美的城25栋1051丫头秘制泡菜店,购买了泡菜支付了18元。7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株洲市长热线集中受理热线来电交办单(编号030020230707000926),电话类型:投诉。7月1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达荷塘区新塘路1060号东部美的城25栋1051丫头秘制泡菜店进行核查,经核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举报所指的"预防便秘、抗肿瘤"展示牌及其他涉嫌虚假宣传内容。次日荷塘区丫头泡菜店向被申请人提供情况说明,称:"……;①店内墙布上印的泡菜含有丰富的乳酸,可预防便秘,抗肿瘤等是出自《农产品加工》第三期(总第452期)2018年3月。文章编号:1671-9646(2018)03b-0071-04《近10年国内泡菜研究进展》。3、生物学活性,现代研究表明,泡菜具有维持人体消化道健康、抗肿瘤、抗病毒、减肥等。②店内只是卖泡菜,没想弄什么虚假宣传,这些字体继拍黄瓜事件后,我已自主剪掉丢弃了。③我店拒绝曾先生对商家要求的赔偿,拒绝接收荷塘区市场监管局的调解……"。7月17日,被举报泡菜店提供整改报告,显示:"经全面、深入学习最新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本店本着遵纪守法,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现已将店内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会的广告(海报)进行摘除。经吸取"拍黄瓜"时间的经验及考虑到消费者对相关知识的不太了解、不熟悉。保证今后不再张贴类似广告,避免消费者产生误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7月31日,经被申请人内部审批程序,同意不予立案,并通过电话、短信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2023年8月7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被举报泡菜店不当使用广告语进行宣传,该泡菜店在意识到不妥后,主动摘除了相关广告。被举报泡菜店不当使用广告宣传用语,但其并未因此造成危害后果,且在发现后及时改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不予立案的规定,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审批、责令改正等程序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程序正当、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株荷市监举不立告〔2023〕第355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