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荷政复字〔2023〕31号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定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2、指令被申请人限期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2017年购买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7栋2906房屋,是郦城小区的业主。2023年6月27日在通过EMS邮寄(单号:1166762040048)给被申请人一封快递,快递备注写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张,次日6月28日显示已签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被申请人未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1、申请人提交的信件邮寄证据显示6月29日寄到荷塘区政府收发室。期间被申请人电话联系沟通申请人,并说明其依申公开的信息资料未在被申请人处备案。8月17日被申请人接到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经检索被申请人不掌握信息公开的资料。(1)依申公开2020年株洲市郦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株洲市新远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整套)。(2)依申公开2017年株洲市广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完整备案,包含但不仅限于5大流程及5大专家签字)。(3)依申公开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消防验收备案(整套)。(4)依申公开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7栋竣工验收备案(整套)。(5)依申公开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整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2、被申请人已对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于2023年8月25日进行了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7日,申请人通过EMS(单号:1166762040048)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依申公开2020年株洲市郦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株洲市新远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整套);(2)依申公开2017年株洲市广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完整备案,包含但不仅限于5大流程及5大专家签字);(3)依申公开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消防验收备案(整套);(4)依申公开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7栋竣工验收备案(整套);(5)依申公开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整套)。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8日签收该邮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另查明,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内,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2023年8月15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申请人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申请人于2023年6月27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8日签收后,于2023年8月25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属逾期作出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未在法定期限对申请人XX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二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