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荷政复字〔2023〕39号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2023年6月28日,申请人通过EMS邮寄(单号:1166762042748)一封快递给被申请人,快递备注写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张。次日6月29日,被申请人签收快递。8月25日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是一种行政行为,告知内容应具备法定形式要件,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没有文书编号,告知内容不合法。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违法,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按申请人提供的小区名称“郦城”、“城发郦城”在“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进行了检索查询,同时还在被申请人的资料室进行了查找,未检索和查找到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遂于2023年8月25日通过邮寄方式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了答复,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查找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内容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7日,申请人通过EMS(单号:1166762042748)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荷塘区阳光里社区郦城小区召开首届业主大会及成立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整套);(2)荷塘区阳光里社区郦城小区2020年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业主表决资料(整套)。并指定被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方式为纸质,获取信息的方式为快递。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8日签收该邮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2023年8月15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答复,本机关对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依法立案受理(案号:株荷政复字〔2023〕29号)。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XX先生:本机关于2023年6月29日收到您通过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经检索本单位不掌握上述信息。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局(村)民委员会’。据初步判断,株洲市荷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街道办事处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2023年10月11日,本机关依法作出《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株荷政复字〔2023〕29号),决定书中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2023年8月28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按申请人提供的小区名称“郦城”、“城发郦城”在“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进行了检索查询,同时还在被申请人的资料室进行了查找,未检索查找到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信息。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申请人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信息公开答复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在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对城发郦城小区信息查询情况,显示无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检索查找的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五项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已经充分履行检索义务,答复内容适当。但被申请人系依法应对相关政府信息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缺乏文号,告知内容不合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告知申请人救济权利。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内容有误,应为“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府特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应当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注意和改进,但该内容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也不影响《答复书》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2023年8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