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荷政复字〔2023〕43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XXX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不服,于2023年10月13日通过挂号信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相关规定,省、市州、县市区各级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各级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故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为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2023年10月20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邮寄至本机关。
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以下受理条件:
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提出。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